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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維修費用問題

  •   一、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也就是對於[租賃物]原則上都是由出租人負責維修,不過一般而言,所謂[租賃物]是指你與房客簽約時所指的租賃標的物,也就是房子而言,因此房子有問題當然你應該要負責。
      二、對於冷氣這樣的物品,並非房子結構的一部分,除非你們簽約時有把它包含在[租賃物]的範圍內,否則並不當然屬於[租賃物],依實務見解認為這只是你方便對方使用之物,與房屋結構無涉,因此如果有維修之必要,法律既未明定應該由房東負責,合約若未明定時,實務上認為應該由受到利益的使用者自負維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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