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說明
- 註冊&登入
-
- 房東問題
-
- 房客問題
-
- 經紀人問題
-
- 建商代銷
-
- 服務廠商
-
- 儲值點數
-
- 帳號管理
-
- 代刊服務
-
- 二手家具
-
- 房屋契約
-
- 租屋手冊
-
- 快速成交
-
- 規則&檢舉
-
租屋維修費用問題
- 一、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也就是對於[租賃物]原則上都是由出租人負責維修,不過一般而言,所謂[租賃物]是指你與房客簽約時所指的租賃標的物,也就是房子而言,因此房子有問題當然你應該要負責。
二、對於冷氣這樣的物品,並非房子結構的一部分,除非你們簽約時有把它包含在[租賃物]的範圍內,否則並不當然屬於[租賃物],依實務見解認為這只是你方便對方使用之物,與房屋結構無涉,因此如果有維修之必要,法律既未明定應該由房東負責,合約若未明定時,實務上認為應該由受到利益的使用者自負維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