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母 /近高 島屋 美日僑/1樓獨立庭院及門戶
3天成交
瀏覽人數:1 ( 1 | 0)
- 押金:二
個月 - 車 位:無
性別要求 :男女生皆可管理費 :無- 最短租期:
一年 - 開伙:不
可以 - 養
寵物 :可以 - 身
份 要 求 :學生、上班族、家庭 - 朝向:
坐 北朝南 - 法定用途非於政府免付費公開資料可查詢:見
使 照 - 建物面積非於政府免付費公開資料可查詢:見
使照 - 產權登記:已
辦
房東提供
- 桌子
- 椅子
- 衣櫃
- 床
- 熱水器
- 電視
- 冰箱
- 冷氣
- 洗衣機
- 網路
- 第四台
- 沙發
- 天然瓦斯
生活交通
生活機能:近便利商店;傳統市場;百貨公司;公園綠地;學校;醫療機構
附近交通:近蘭雅國中/天母棒球場公車站; 士東國小公車站
屋況說明
預約看屋者請提前電話預約無法馬上開門帶看喔
** 可當工作室(無法營業登記) / 亦可當獨立套房**
緊鄰士東市場.聯邦銀行.近高島屋.天母運動公園
新光三越.美國學校.日僑學校.頂好及全聯
108年7月重新再整理,您是首選尊榮貴賓,邀請您來入住
官邸靜巷高級住宅區與外國大使為鄰
美國學校/日僑學校走路250公尺可達
現代套房室內通風採光佳生活便利鬧中取靜
擁有獨立庭院 / 自有門戶的小豪宅
1. 重金禮聘室內設計師規劃裝修
2. 獨立空調及雙人床組,現代訂製系統櫃及書桌組
3. 附32吋奇美LED電視/冷凍冷藏功能冰箱
4. 寬敞浴室及衛浴設備.獨立儲熱式熱水器.全天供應足量熱水
5. 全自動洗衣機,自有庭院陽光充足可種花種草
6. 水泥隔間,氣密窗,房間有對外窗戶空氣佳
7. 24小時的無線上網.免費上網和第四台
8. 獨立電錶,依錶計費,一度5元
9.到捷運芝山站,走路3分鐘有高島屋接駁車
住戶單純 工作穩定者 誠可議
環境優雅 不得擾鄰!!
** 可當工作室(無法營業登記) / 亦可當獨立套房**
緊鄰士東市場.聯邦銀行.近高島屋.天母運動公園
新光三越.美國學校.日僑學校.頂好及全聯
108年7月重新再整理,您是首選尊榮貴賓,邀請您來入住
官邸靜巷高級住宅區與外國大使為鄰
美國學校/日僑學校走路250公尺可達
現代套房室內通風採光佳生活便利鬧中取靜
擁有獨立庭院 / 自有門戶的小豪宅
1. 重金禮聘室內設計師規劃裝修
2. 獨立空調及雙人床組,現代訂製系統櫃及書桌組
3. 附32吋奇美LED電視/冷凍冷藏功能冰箱
4. 寬敞浴室及衛浴設備.獨立儲熱式熱水器.全天供應足量熱水
5. 全自動洗衣機,自有庭院陽光充足可種花種草
6. 水泥隔間,氣密窗,房間有對外窗戶空氣佳
7. 24小時的無線上網.免費上網和第四台
8. 獨立電錶,依錶計費,一度5元
9.到捷運芝山站,走路3分鐘有高島屋接駁車
住戶單純 工作穩定者 誠可議
環境優雅 不得擾鄰!!
- 交通
- 餐飲
- 超市
- 銀行
- 學校
- 醫院
- 周邊物件
租金買新屋
房屋問答
正在加載房屋問答...
18, 000 元/月
含第四台/網路/水費
- 格
局 : 1房0 廳 1衛1陽台 - 坪
數 : 10坪 樓層 : 1F/5 F 型態 : 公寓 - 現況 :
住辦
更新於:1744天前
有效期:2019-10-13
林先生(屋主聲明:仲介勿擾)
3天成交
刊登一天就租出去了 超有效率
591提醒您:
在簽訂合約之前,切勿支付任何形式的費用,以免上當受騙.
溫馨提醒:
1、房屋照片僅反應使用現況,用途以使用執照或謄本記載為準。刊登內容的法定用途與現況使用不同時,恐涉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 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請消費者於購屋或承租前多加了解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2、出租人及承租人請注意,內政部已修正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自109年9月1日生效施行,倘租屋作為居住使用者,請租賃雙方簽約時使用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住宅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3、本公司所使用之所有內容,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非經授權之智慧財產權內容,亦不得使用網路爬蟲或其他自動下載程式或任何其他類似或具相同功能的手動程序來連續自動搜索、獲得、使用、下載,如有違反,除依相關法律規定論處,並應對591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將收取一個刊登物件內容,三千元計算之費用,您與本公司簽署正式合作合約前,應立即停止非經合法授權之行為。
4.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本建物不可作住宅使用,請您於購屋或承租前瞭解清晰本建物合法用途,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您可至「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土地使用説明。
1、房屋照片僅反應使用現況,用途以使用執照或謄本記載為準。刊登內容的法定用途與現況使用不同時,恐涉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 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請消費者於購屋或承租前多加了解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2、出租人及承租人請注意,內政部已修正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自109年9月1日生效施行,倘租屋作為居住使用者,請租賃雙方簽約時使用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住宅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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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本建物不可作住宅使用,請您於購屋或承租前瞭解清晰本建物合法用途,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您可至「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查詢土地使用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