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計算依財政部標準:每年財政部會公佈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 "當地房屋及土地一般租金標準",民眾可以計算出租金收入, 減去43%的必要成本及費用,就餘額申報租賃所得即可;
實際租金收入採列舉方式:採實際租金收入申報,可以將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列舉的方式自實際租金收入中扣除,來計算實際租賃所得。可列舉扣除房租成本費用之項目有:| 可列報項目 | 應檢附憑證 |
| 房屋折舊 | 買屋之私契發票或收據、房屋稅單 |
| 修理費 | 水電、泥水、木工或裝璜所開立之證明 |
| 地價稅(見二)、房屋稅(見三) | 稅單影本 |
| 產物保險費 | 保險費收據 |
| 購屋貸款利息 | 銀行開立收據、房屋權狀影本、貸款契約影本 |
土地使用別 |
稅率 |
一般私有土地 |
10/1000 |
自用住宅用地 |
2/1000 |
工業、礦業、公園等特定用地 |
10/1000 |
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使用) |
6/1000 |
公有土地非公用 |
10/1000 |
空地稅:按應納地價稅加徵2倍至5倍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時,則有累進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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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法定稅率 |
現行徵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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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
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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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 |
1.38% |
2% |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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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住家用 | 營業用 |
3% |
5% |
3% |
|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 1.5% |
2.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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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用: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其稅率為八十九年公佈的法定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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