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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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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契約
為減少因租屋發生的糾紛,591提醒各位房東及房客,租屋時一定要訂立租屋契約,以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權益,591現提供了有關房屋租賃的契約供各位房東及房客參考。詳細版本為內政部所擬定,其內容規定較詳細;簡版為法院所擬定之版本,其內容較內政部版本要簡潔,附有租屋基本內容,各位房東及房客請自行甄別下載使用。(免責申明:本站所提供之範本,僅供參考,契約書中的內容使用前還需房客或房東仔細閱讀和鑑別,591對使用這些範本造成的後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租屋契約詳細版_內政部版
租屋契約簡版_法院版
租屋契約英文版
存證信函範例
《注意事項》
一、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房屋出租人如為企業經營者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承租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二、訂約時雙方務必詳審契約條文,且由雙方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契約才生效,並且須寫明戶籍住址及身分證號碼,以免日後求償無門。
三、訂約時應先確定訂約者之身分,如身分證或駕照等身分證明文件之提示。如立契約書人有一方為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四、應注意房東是否為屋主或二房東,可要求房東提示產權證明如所有權狀、登記簿謄本或原租賃契約(應注意其租賃期間有無禁止轉租之約定)。
五、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另依土地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押租金以不得超過二個月之租金總額為宜,超過部分,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六、交屋時可拍照存證租屋狀況,以供返還租屋回復原狀之參考。如租屋附有家具,以列清單註明為宜。
七、在交付押租金或租金時,房客應要求房東開付收據交房客或於房客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註明收訖為宜。同時房東返還押租金於房客時,亦應要求房客簽寫收據或於房東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記明收訖為宜。
八、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房屋租賃若透過仲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辦理者,應由該公司(或商號)指派經紀人於契約上簽章。
九、租屋契約簽署後,最好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以杜事後之爭議。
(以上為常見之注意事項,更多其他詳細注意事項請參見內政部版租屋契約)
如果您還有疑問,您可以直接撥打客服電話:02-55797710 或者與客服MSN聯絡:service@591.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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