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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租金

  • 出租房屋前應先擬定出租之租金金額、租賃期間與租賃對象。
  •   一、租金一般是以月計,即每月租金多少金額,並約定租金給付時間例如每月月初5日等等。
  •   二、設定押租金簡稱押租或押金,押金是租賃契約成立時,房客支付用以擔保租金支付為目的的金額,一般多為租金的一個月或二個月,若租賃關係結束,未有欠租或違約情事,房東應無條件將押金返還予房客。押金數額亦可以由當事人任意訂立,但若超過二個月租金,房客可以依土地法的規定主張超過部份得用以抵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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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式一:總價報酬率
    年租金/房子總價=租金投報率
    1、此為傳統算法,適用於賺價差的投資客及賺租金的包租公,原則以4%為合理底線
    2、賺價差的投資客,可先鎖定房價,求出合理租價,如房價500萬元,至少年租金20萬元方為划算的出租價格。(A/500萬元=4%,A=20萬元)
    3、包租公得先打聽租屋租金行情及鎖定目標租報率,再求出最高買價,如租金行情20萬元,又希望達到5%投報率,則買價最好壓在400萬元以內。(20萬元/A=5%,A=400萬元)
    二、公式二:成本報酬率
    年租金/購屋自備=租金投報率
    此公式適用善用房貸進行財務槓桿操作者,若以7成貸款,則以15%為底線,一般應可達45%。
  • 租金遲繳如何處理
  • 一、依照我國民法第四百四十條、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且積欠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總額達兩個月以上,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又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二、依照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契約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此乃所謂「出租人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因契約所生之債法上之請求權)。或者,因租賃契約消滅,原承租人占有租賃物之權利消滅,房屋之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返還所有物,此即所謂「所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於獲得法院勝訴判決確定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四、六條規定,聲請執行法院為強制執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執行名義(返還租賃物之勝訴確定判決)係命債務人(承租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三、關於遲付之租金及因原承租人拒絕返還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賠償,或因原承租人無權占有所生之不當得利之請求。
  •   (1) 關於遲付之租金:依照民法第四百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有支付租金之義務。且依第四百三十九條規定,因依約定或法定(無約定時)日期支付租金。承租人如無按期支付租金者,即為「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依照民法第二百二十九、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出租人得請求遲延給付、遲延利息,及他損害賠償。
  •   (2) 關於租賃期限屆滿後占有之不當得利或遲延給付(租賃物返還)之損害賠償:依照民法規定出租人如為所有人時,則有「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兩個請求權。相對的,對於無權占有人有「不當得利請求權」及對承租人有「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由於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之性質相同,所以僅能擇一行使。如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時,依照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返還利益。如依「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時,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得請求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五、租金決定應收集附近租金行情後定奪,應考慮樓層高低、屋齡、坪數大小、景觀視野、生活機能等其他個別條件,再評估出租房屋的合理租金。租金多寡與租屋環境息息相關(EX:離公車、捷運站遠近,與學校、市場、公園距離的遠近等等)、房間大小(房屋坪數、房間數使否足夠,格局、動線如何,幾套衛浴設備,客廳、廚房大小等)、房屋類別(大樓、公寓、套房、透天厝、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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